条款和条件

常规

1.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的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VLZ”)适用于合同合作伙伴与我们签订的所有当前和未来订单,以及此类货物的交付、交付和付款。

1.2. 与我们的 VLZ 相矛盾的合同合作伙伴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与后者达成的合法交易。同时,我们特此参照本 VLZ 第 1.1 节明确反对这些。

1.3. 如果我们不使用我们在个别案件中应享有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未来放弃这些权利。

1.4. 此次出售将专门针对《德国民法典》(BGB) 第 14 条所指的企业家和上市公司以及公法规定的基金会资产。在任命后,合同合伙人声明他是一名企业家,或者该交易是为上市公司或此类基金会资产进行的。

结论

2.1.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2.2. 合同通过我们通过§ 312b BGB(接受)所指的远程通信确认订单或在收到订单之日起三周内交付而订立。

2.3. 合同的标的完全是根据我们提供的产品描述,其特性和特性以及预期用途销售的产品。目录、其他产品描述或文件(包括电子形式)中与商品或我们的报价相关的所有有关尺寸、重量、描述和插图的信息仅用于描述产品,不应被理解为质量的指示、质量的保证、财产的保证或保证的提供。其他或更广泛的属性和/或功能或超出此范围的使用目的需要我们明确确认。

2.4. 保留及时和适当的自助交付。

2.5. 对于每个送货地址价值低于 50.00 欧元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15.00 欧元的小批量附加费。商品价值为不含运费的纯商品价格。此附加费将在发票中单独列出。

价格

3.1. 除非与我们另有书面或文本形式的约定,否则我们的产品仅按照各自有效的净价加上法定增值税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进行销售。

3.2. 我们确认的价格仅在接受确认的货物数量后才有效。

3.3. 如果与企业家进行交易,一般适用交货当天有效的标价。

3.4. 在与企业家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与商定价格相关的条件发生变化或供应商随后有理由提高价格,我们有权更改价格。

3.5. 我们按成本价收取包装费用,但不会收回。

交付和风险承担

4.1. 允许部分交付。

4.2. 交货期或交货日期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始终是可预见的,即使没有特别提及。最迟无权在指定日期之前交付。只有当我们收到合同合作伙伴的书面提醒并设定合理的截止日期时,我们才会拖欠交货。除合理期限后撤销外,合同合作伙伴的其他权利,特别是对延误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要求,均被排除在外,除非不遵守为我们设定的期限是由于我们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4.3. 送货区域的送货由我们委托的公司进行。一旦我们将物品移交给受托公司进行交付,风险也应转移给合同合作伙伴,即使交货是运费的。这同样适用于由我们交付的情况。退货交付的风险和费用也由合同合作伙伴承担。

4.4. 如果缔约方就发货方式向我们发出了特别指示,而我们无紧急理由偏离了这一指示,我们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4.5. 如果我们应缔约方的要求将货物运送给第三方,则即使运输到缔约方交货地点是免运输的,运输风险和及时交货的风险也应由缔约方承担。

4.6. 保险,特别是运输保险的订立,由合同伙伴负责。根据书面要求,我们为货物投保,费用由客户承担。

4.7. 我们自行决定选择包装、运输方式和路线。

4.8.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替代代理人仅因疏忽违反义务,则在所有可以想象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

4.9. 如果交付带有整理(例如徽章、刺绣、公司徽标、印刷等)的产品,则不能反对超额或少交付最多为订购版本的 10%。它们不构成缺陷。计算交货数量。

性能障碍

5.1. 合同的订立须获得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的官方批准。

5.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以及我们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特别是尽管及时订购了,但供应商仍未向我们自己提供货物,我们有权推迟交货,直到消除不可能或无法消除的合理期限届满,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 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对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如果阻碍持续超过三个月,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有权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就尚未履行的部分撤销合同。进一步的索赔,尤其是损害赔偿,被排除在外,除非我们对重大过失或故意负责。

付款、到期日、违约、抵销、保留

6.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的发票应立即到期,并且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支付,不得扣除。

6.2. 如果在发票日期后 10 天内付款,如果之前的所有发票都已结清,我们将给予 2% 的折扣。

6.3. 缔约方选择的付款方式是否接受,须经过缔约方的信用检查。我们有权在交付前检查合同合作伙伴的信誉,并使用信用机构,例如 Creditreform、Creditsafe 或 Schufa,或德国或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其他信用机构。我们还利用各种支付体验池,例如来自 Creditreform、Bisnode 或 Creditsafe 的支付体验池,将我们合同合作伙伴的支付体验提供到这些池中,并将这些数据用于信用检查和风险评估。如果信用检查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我们有权仅向合同合作伙伴提供预付款。我们将立即将此通知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在预付款交货的情况下,汇票承兑除外。

6.4. 我们不接受已开票金额的汇票,仅接受履约支票。

6.5. 现金以外的付款仅在我们意识到我们实际可以处置该金额的当天进行。我们不负责及时出示支票。

6.6. 收到发票后 30 天后,拖欠付款且无提醒。根据进一步的索赔,我们有权对每次提醒一次性收取 5.00 欧元的费用。

6.7. 如果发生违约,所有未偿还的索赔应立即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6.8. 我们有权收取高于基本利率 9% 的违约利息。

6.9. 如果缔约方未能在到期时支付发票金额或拖欠货物验收,或者缔约方因付款而签发的支票未兑现,或者如果在提交要约或订立合同后发现其他事实,使缔约方或支票或汇票一方的信誉或付款意愿产生怀疑,我们应在我们设定两周后的期限后向缔约方承担责任撤销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履约,并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未结发票。

所有权

7.1. 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我们保留对我们交付的所有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全额支付未来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即使为某些指定的交付支付了购买价格。对于当前发票,预留属性被视为余额索赔的担保。

7.2. 缔约方有权在有序的经营过程中处置货物。这样做时,他只有权和授权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但条件是 – 合同合作伙伴向其客户书面保留,在向我们全额付款之前,所有权不会转让给他的客户,并且 – 收取的金额将被保管并立即支付给我们。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特此将其对客户的货物转售索赔转让给我们。我们现在接受这项任务。

7.3. 只要合同合作伙伴履行其对我们的付款义务,他就有权提前收取分配给我们的索赔。但是,这种收取权可以随时撤销,无需给出理由。

7.4. 应我们的要求,缔约方有义务指定其债务人并披露其有权获得的债权。

7.5. 如果拖欠付款或到期日,我们有权要求立即交出我们的货物。合同合作伙伴有义务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标记我们的财产并避免进行任何处置。应我们的要求,他必须立即丢弃他所拥有的任何需要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也有义务立即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我们任何财产被扣押或对我们的财产和/或索赔权的任何其他损害。

7.6. 如果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直接拖欠付款,我们有权处置保留的货物,而无需事先威胁出售或拍卖。我们也有权根据发票金额减去 30% 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自行取回货物。合同合作伙伴和我们保留证明较小或较高损害的权利。

7.7. 我们主张保留所有权以及扣押交付物品不应被视为撤销合同。

7.8. 我们有权随时要求合同合作伙伴提供有关交付货物下落的信息,随时检查合同合作伙伴的营业场所以检查此信息,并检查缔约方的账簿。合同合作伙伴已经不可撤销地允许我们进入其营业场所。

7.9. 如果我们可用的抵押品价值总额超过我们的索赔总额 20% 以上,我们将有义务应合同合作伙伴的要求自行决定释放额外的抵押品。

7.10. 如果对合同合伙人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我们有权撤销购买合同。我们的交付义务到期,如果已经交付,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已经指出我们保留所有权和转让索赔。

产品责任

8.1. 我们的产品主要是天然产品或其加工产品。如果我们的产品仅用于专业用途(商业或工业)或休闲领域,则只能在那里使用。它们不适合任何其他用途,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根据要求,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将收到我们可用的有关我们销售的商品的所有信息。如果合同合作伙伴想在零售业中销售从我们这里购买的产品,他必须提前从我们这里告知自己,零售业是否拥有有关最终消费者不受限制地使用产品的信息。根据要求,我们将向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提供有关产品适用性的全面信息。

8.3. 对于因不遵守合同合作伙伴的上述信息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

9.1. 收货人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完整和有明显损坏。不完整和/或明显损坏必须最迟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短信形式向我们投诉。否则,我们的责任将失效。如果出现及时通知的明显投诉,以及在法定保修期内报告的非明显缺陷,合同合作伙伴最初应拥有以下规定的权利。这一规定不影响缺陷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

9.2. 通过协商缺陷通知,我们不放弃缺陷通知不及时或不充分的异议。

9.3. 如果交付的货物以任何方式发生更改,则所有保修索赔均过期,除非更改仅是由于货物的合同使用。合同合作伙伴承担风险,即在这些后续修改商品的情况下,例如通过印刷和/或刺绣,任何认证都将失去其有效性。

9.4. 在商品的分类、质量、颜色、宽度、重量、设备或设计方面,习惯上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细微偏差不构成保修索赔。

9.5. 如果缺陷通知是合理的,我们将自行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随后交付无缺陷的物品(补充履约)。如果补充履行失败,或者如果不能合理地期望我们履行补充履行,合同合作伙伴有权以与我们相同的方式减少或撤销合同。损害赔偿索赔和/或费用报销索赔被排除在外,除非我们对因后续未能履行而导致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9.6. 合同合作伙伴无权将投诉的货物退回给我们。相反,我们会在投诉提出后的合理时间内收集它们,风险和费用由我们承担。我们有权在现场审查投诉。如果这笔费用被错误征收,我们的收回义务不适用。旅费应予以报销。如果在取回货物后,我们检查时发现缺陷通知不合理,我们将退回货物。我们有权要求支付我们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输费用以及退货前新交付的费用。对于缺陷通知的审查和处理,我们可以要求收取货物净值 10% 的费用,但至少为 25.00 欧元,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保留证明较小损失的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在付款结算之前退货。这不影响我们要求支付购买价格。

9.7. 如果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未遵守根据 HGB 第 377 条立即提出投诉的义务或未及时遵守,则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 (BGB 第 478 条) 的追索权索赔将被排除在外。

9.8. 我们将赔偿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因客户自己的索赔而产生的后续履行的必要且经证实的成本。

9.9. 如果合同合作伙伴仍然根据缺陷通知将货物与本 VLZ 相悖地退回给我们,我们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此外,我们有权在货物被接受后进行检查。如果事实证明缺陷通知不合理,我们有权在退货交货费用外向合同合作伙伴收取检查费用,并有权从之前结算的发票中主张退货交货 - 不影响进一步的索赔 - 由我们自己承担。

发行、版权

10.1. 如果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转售货物,他承诺仅以适当的形式宣传合同产品。合同合作伙伴被告知,与财产相关的不正确广告可能会导致保修索赔。合同合作伙伴特此承诺赔偿我们此类广告的后果,并赔偿因违反此义务而给我们造成的损害。

10.2. 如果我们提供的图像和文本在我们事先明确书面或文本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广告,则上述义务不适用。

10.3. 我们有权获得我们提供的广告材料以及我们的目录或其部分(特别是插图)的版权和所有版权。只有在我们事先明确书面或文本同意的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才有权使用它,而无需对广告材料拥有独立权利。我们可以随时撤销我们给予的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合作伙伴的损害赔偿要求被排除在外。

处方

11.1. 合同合作伙伴的所有保修索赔,包括任何损害索赔和费用报销索赔,均应在货物交付到约定目的地一年后成为法定禁止。

11.2. 本规定不适用于因《产品责任法》引起的索赔。

信息存储

合同合作伙伴明确同意,只要这是商业目的所必需的,并且在《联邦数据保护法》框架内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和处理其数据。

其他

13.1. 与我们的合同伙伴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完全受德国法律管辖,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3.2. 这些 TC 自通知之日起有效,并取代所有以前有效的 TC。对于先前根据前 VLZ 达成的合法交易,应继续适用前 VLZ。

13.3. 交货和合同伙伴义务的履行地点是我们公司总部。

13.4. 如果争议涉及本VLZ项下的法律关系,双方的管辖地为汉诺威;根据争议金额,主管法院是汉诺威地方法院。

13.5. 上述任何条款的任何无效或无效均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汉诺威,2024 年 5 月 22 日